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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一)超越地域管辖范围的;(二)超越执法权限的;(三)其他超越职权的情形。...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认定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废止或者作出修订;(二)属于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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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制定机关和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前款规定中的处理结论包括:(一)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决定予以维持;(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根据情况,予以撤销或者废止,或者提出修订意见,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修订。
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故意作出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行政赔偿的;(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情形。当面听取意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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