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费用应...
不可以,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然后支付补偿金,最后才能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针对集体土地征地纠纷,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征地前的通知、听证、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的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听证。经上述程序救济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裁决仍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国有土地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时,被征收人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意见。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公告期间,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补偿安置协议仍未达成的,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于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可以提起补偿诉讼,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五)不服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除前款规定外。
用地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用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需要临时使用乙方土地㎡,其中:耕地㎡,该临时用地东至西至东西长米;南至北至南北长米;双方约定每年于月底前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元。使用时间为年个月。 甲方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破坏耕作条件,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私自转让或变为永久性建筑用地。到期使用者退地复垦(耕地)交还乙方,乙方出具证明由甲方到市国土资源局付回土地荒芜费。如甲方需继续使用,双方必须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到期不办者,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如甲方中途停业应及时拆除建构筑物,土地退还给乙方,或将临时建构筑物折价转让给符合使用条件者,并按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变更临时用地使用协权。如国家因建设征用土地,应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必须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所定协议,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生效。 用地单位(代表)见证单位国土资源所 (公章)(公章) 被用地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公章) 年月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