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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伤残鉴定一般治疗结束,病情稳定之后,就可以去申请伤残鉴定的。目前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建议医疗终结之后,一年内去进行伤残鉴定。 相关法律知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判定。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判定请求后,应当从其树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判定定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定论;必要时,能够托付具备资历的医疗机构帮忙进行有关的确诊。 第二十六条请求判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判定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拓展资料 现行各种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2、人体轻伤判定规范(试行) 3、人体重伤判定规范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 5、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 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 7、新工伤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试行)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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