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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 2、提交涉事车辆的的所有权人、实际占有人、驾驶人的相关...
1、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收集的证据有: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入院记录以及出院记录、鉴定报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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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证明医疗事故证据如下: 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
交通事故赔偿收集哪些证据,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证据 1、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二、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一天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三、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护工的劳务报酬予以赔偿。 四、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六、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七、残疾赔偿金证据 伤残评定书。 八、丧葬费证据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二)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死亡赔偿金证据 1、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一、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住宿的发票。 十二、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间接损失证据: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行驶线路等证明。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直接收集证据为补充的证据提出模式,但由于界限不够清晰,实践中,人民法院超越中立立场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在很长时间内大量存在。解释在《证据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和条件作出解释,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在实践中更有利于操作。 解释第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解释第九十六条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在《证据规定》列出的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孙他人合法权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就诉讼的实体内容而言,人民法院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或诉讼行为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职权进行干预,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对于诉讼的程序内容,由于与当事人实体权利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则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挥诉讼、管理诉讼,程序性事项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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