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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修理、加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提供服务,按期交货,保证质量。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所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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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名称、地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和提供服务;(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发票;(五)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免收费;(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八)《》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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