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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致残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再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余额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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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致残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再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余额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主要看损失的总金额,损失如果不超出交强险,则由交强险全额赔偿;如果损失超出了交强险,则超出的部分按照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合计122000元:其中医疗费限额10000元(含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含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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