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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他本是一个抢夺行为,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致人死亡,会按抢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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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了抢夺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认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了抢劫罪。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财产,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客观上,本罪表现为乘客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无法抗拒,而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产,希望这个结果发生。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虽然抢夺公私财产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轻微犯罪情节不需要处罚,免除刑事处罚:一是16岁以下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属于初犯或者教唆犯罪;二是主动投案,全部返还赃物或者赔偿;第三,被胁迫参与抢劫,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例如,债权人去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债务或实现债权是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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