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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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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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