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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部门发行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部门上市部(并购重组委)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法...
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第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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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判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之日与变更后注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总额是否超过100%两者之间是永久的关系,本次修改较之以前法规首次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间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即五年,使得条文的执行更有效率。因为,毕竟如实际控制人变更了五年以后,如果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想套现的早就套现走人了,留下好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一样是对中小股东有益。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看被重组方的性质和规模。 如果被重组方和重组方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企业,那就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果被重组方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达到重组方相应项目的100%以上的,要重组结束后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才能申请IPO。这个可以看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如果三个项目超过重组方相应项目的20%的,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超过50%的,运行24个月;过100%的,运行36个月以后才能上报。 如果一年内有多个被重组方,那是要合并计算的。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除了锁定36个月及12个月的法定要求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自愿延长锁定期并分期解锁的安排。 三、在股份锁定的方案设计中,往往在综合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且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于锁定期进行安排。分期解锁安排多见于向第三方购买资产的情形中,根据《重组办法》等规定,该等交易对方的法定锁定期仅为12个月,但是,交易对方自愿延长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并采取分期解锁的方式,其设计的考虑在于锁定的股份能够覆盖业绩补偿期、同时又能够保障交易对方适时变现收取投资回报。从证监会审核的角度出发,关注点在于锁定期安排是否能够保障业绩承诺补偿的实现,避免交易风险和未来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因此,在设计分期解锁的锁定期时,应当尽可能地覆盖整个业绩承诺补偿期,并使未解锁股份覆盖可能发生的补偿风险。 对于承诺延长锁定期、分期解锁的主体,可以是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部分股东,也可以是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基本原则在于该等交易对方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足以覆盖全部或大部分业绩承诺补偿风险。 在设计方案时,为了避免股东特别是股东,承担更多的股份锁定和补偿义务,还可以选择在发行股份之外搭配部分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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