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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存根)编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依据《》第条第款第项和(或)劳动合同第条约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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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依据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终止)。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岗位为,在甲方工作年限为年。 甲方(用人单位) 盖章 乙方(劳动者) 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存入乙方档案一份
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劳动局有统一印制的,按上面的内容填写就可以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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