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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受贿主体聚焦于“(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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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二者之间的区别,竞争法学界普遍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即保护善意经营者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而《反垄断法》保护的是自由竞争,旨在保障企业享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2]该标准有其自身的价值,至少其能够从理论上通过简洁的词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来勾勒出二法各自的保护对象,但这对于更为深刻地理解二法深层次的价值目标方面的区别却颇显乏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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