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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卫计委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是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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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裁量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依据《基准》确定的处罚阶次执行。 第七条 确定裁量权处罚标准,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三)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四)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额度;(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一)滥用职权、宽严失度的;(二)违背社会常理、公序良俗的;(三)对相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罚的;(四)主要事实不清的;(五)适用法律错误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二)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切案件都有最终结案的一天,不管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而且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如果超过结案期的话,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针对这一问题,在行政处罚方面自然也不例外,那么行政处罚结案标准问题是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何时就可以结案了,或者说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结案标准是什么?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执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例如,有的认为应待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最终效力之后才可结案,也就是说待当事人失去主张权力的时候才可结案;有的认为当事人执行了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决定就可结案;也有的认为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例如缴纳了罚款,就可结案。行政违法案件很复杂,情况各异,不好给出一个具体的判断标准。如果非要找个标准的话,可否将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中已全部履行了职责作为是否可以结案的标准。换句话说,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全部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机关要求的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就可结案了,说明该案件已经完结。至于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决定的义务后,是否会在法定期限内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会否撤销行政行为,则是另一个问题了。如果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又不履行,而且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此时,该案件不宜结案,因为执法机关的职责尚未履行彻底,或者说尚未全部履行。另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后是否就可结案了呢?也不好一概而论。如果法院不受理的,或者法院裁定不应当执行,而执法机关有异议时,执法机关是可以(应当)申请复议的,也不宜结案。总之,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结案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要看执法机关是否尽职尽责了。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结案标准问题是什么的相关资料,结案标注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案件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结案,这虽然在法律当中也是有规定的,但是自由裁量性还是比较大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其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违法行为需要技术检查或者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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