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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当事人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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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当事人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当事人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个问题涉及到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依据。)有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分析民事侵权案件时,也常见这样的说法:民事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反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违约责任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是双方约定的,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究违约责任,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无偿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一方给予他人利益不得取得相应对价。非义务人主观过错造成违约的,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容易导致合同一方故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责任,不利于义务人法律责任的合理界定。基于此,统一合同法还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公平确定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因此,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比严格责任更加严格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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