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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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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积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最长能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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