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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该办暂住证而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发现并通知后,仍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
是采取自愿原则,对于满足办理条件以后当事人可以到当地居住证办理机构申请办理。不申请办理居住证是无法享受异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以及异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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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采取自愿原则,对于满足办理条件以后当事人可以到当地居住证办理机构申请办理。不申请办理居住证是无法享受异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以及异地落户。《》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处理采用自愿原则,满足居住证处理条件后,当事人可向当地居住证处理机构申请处理。不申请居住证就不能享受非现场的基本公共服务,方便,非现场定居。
不办居住证的后果是无法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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