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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理解与适用:...
形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名义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但是合同本身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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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而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已经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其合同无效,并且相对人与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视情况而定。如果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是具有代理权的,而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已经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其合同无效,并且相对人与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合同合同生效。《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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