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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了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即:“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级竞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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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合法行为者被举报,与违法者被举报的心理感受绝然不同。 诬陷诽谤罪的构成有两个基本要素:捏造事实、主观故意。 根 据对恶意举报深层次的成因分析,不难看出,尽管恶意举报现象的产生原因是多层次的,在现阶段完全解决也是不现实的,但通过健全制度、改革现有执法检查方 式、加大法制宣传等途径,恶意举报是可以有效控制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奖惩结合的举报受理制度,明确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管辖】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和《招标投标法》第32条和第5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串通投标纠纷包括两类纠纷:一类是全部或者部分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另一类是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串通投标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按照《规定》应当作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是应当予以规制的垄断行为。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有三大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了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市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非法侵害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经营者故意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侵害的经营者确实存在着受损害的事实,这些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的损失。 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害,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并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非财产损害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此加之规定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其后果则是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接受刑罚制裁的法律后果。 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情节严重因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形式的法律责任。 其包括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和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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