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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方面对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分了加工修理和销售两种不同的纳税起征点情况,主要还是看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主营项目是什么,比如加工修理的起征点...
1、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 2、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 3、还有就是交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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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产品的交纳3%增值税,供给工作的交纳5%运营税。 2、一同按交纳的增值税和运营税之和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 3、还有就是交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运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5、个体工商户在收取运营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注册。
根据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的决定》文件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到5000-20000万元,各地政策不统一,有些省已经将起征点调整到20000元,可以问一下税务局是多少。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5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也是每月要扣除3500元后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不过这适用于查账征收的情况。 如果是核定征收,是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感觉好像没扣除3500。实际上在核定的时候是要考虑所得是否能达到3500的,并按扣除后的大致金额进行核定。当然,核定不可能100%的精确,可有的偏轻或偏重的情况。如果你觉得核定偏高,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你的实际收入情况,税务机关核实后会按照规定调整定额。另外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对自己的经营情况建一个简易账,做好记录,作为证明自己的证据,能够达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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