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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
如果您的用人单位拖欠您工资,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他们将对此进行立案,并留下您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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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不存在协议质押,股权质押未办理质押登记没有法律效力。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在现有的法律规定里,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是有法律依据的; (2)限制转让股票的转让应该采取公平拍卖方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如有其他方便清偿的财产,先以其他财产清偿; (4)限制股权质押在执行时也应该采取拍卖方式。为此,我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是完全可行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完全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限制转让股票的质押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予以统一规范。此外,随着我国加入,银行交叉经营局面必然会出现,作为以股票质押为融资方式的最大业务经营者商业银行股票质权一年内应该予以处分的限制问题也不存在。因此,限制转让股票具有切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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