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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可期待利益的条件,其中包括须一方违反合同、须受损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须受损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须扩大的损失与受损方未及时采取措施之间有因...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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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期待利益必须是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而不是基于合同可能达成的期待。对后者,如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期待利益并非基于缔约时的希望,而是基于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对他而言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基于履行时的情况而不是基于缔约时的情况。 3、一般说来,至少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对他而言而不是对某通情达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实际的价值,因而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要考虑与受害人相关的所有特殊情形,包括他个人的价值甚至个性,以及他自己的希望和机会。也就是说,确定期待利益不能以一般人的标准,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守约方本身的实际情况,包括赢利能力、客观条件等。 4、三种利益的划分只是提供了分析问题的框架,有时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在某些案件中有等同或近乎等同的计算标准,如为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或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既可以单纯基于期待利益,也可以基于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合。 5、明确期待利益的举证责任主体。并不是一有违约,就可以同时请求三种利益的赔偿,或者有三种利益可供选择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风险提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第二,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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