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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划分的标准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的种类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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