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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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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监视其行动的强制性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 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的要求与取保候审相同,还应注意遵守有关规定。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的情况,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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