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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刑法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为规范社会行为,将新生事物纳入法制轨道客观上要求对刑法进行修改。刑法修改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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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刑法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为规范社会行为,将新生事物纳入法制轨道客观上要求对刑法进行修改。刑法修改严字当头,直指社会的各种陋习,必将推动法治的阔步前进、挤压各种落后观念的生存空间。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对刑法进行修改将有力推动法治进步,同时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新的刑法修正案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支持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鼓励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发展老年教育。
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劳动和社保权益: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法律原文:“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特殊权益保护:彰显人文关怀法律原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二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尊重人身权利:妇女发展的一大步法律原文:“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四十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六条)明确法律责任:执法走向刚性法律原文:“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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