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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退役安置条例规定士官如何安排?

2022-10-07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2011年10月29日国家颁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士兵退役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复员、转业士官安置1.复员、转业士官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作复员、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落户、安置。2.易地安置的复员、转业士官须具备以下条件:答: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士官,复员、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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