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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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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
受贿案件被立案侦办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处罚,即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而法律中另有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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