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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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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确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 三是在近年来的实践中,由于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贪污受贿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尽统一,需要统一规范,一体遵循。 四是惩治腐败在刑罚之前还有党纪、行政处分,两者之间必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为党纪、政纪发挥作用留有空间,体现“把党纪挺在前面”的精神。据此,《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裴显鼎同时指出,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贿赂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视为巨额,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要求他人财产的,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为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手续费,属于个人的,视为贿赂。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贿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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