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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独生子女费怎么规定

2021-12-03
沈阳独生子女费新规定: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岁,每月给予独生子女父母10元或一次性奖励1500元;(二)子女托幼费和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规定补贴;(三)职工退休后,其所在单位每月给予10元或者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岁,每月给予独生子女父母10元或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给予相应待遇;(二)照顾子女入学、就医、托儿所、招聘、参军;(三)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照顾。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元%,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支付,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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