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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1、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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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能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为。
1、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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