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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安排工作为由实施诈骗2005年5月28日,被告人吴某欺骗张某能将张某的妻弟安排到河南高速当正式民警,骗取张某5万元,后答应的事未办成。此后,被告人王某再次欺骗张某,称可以帮其妻弟安排到郑州市公安局工作,吴某将5万元支付给了王某,王某后将该款用于个人投资。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王某假冒郑州某办事处主任等身份,以能帮助被害人亲戚、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30.3万元,吴某分得12万余元,王某分得18万元。诈骗罪如何量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单独诈骗金额5万元,伙同吴某诈骗金额共3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判处其刑事责任。2008年1月30日,管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00元。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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