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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肺结核看守所收。 2.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
收集。拘留中心收押犯罪嫌疑人时,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和有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拘留条件的,不予拘留,办案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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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拒收。 2、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凡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肺结核是一种慢性传染性疾病,不属于《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收押范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肺结核伴有空洞,多次咯血肺结核合并多器并发症等情况,是保险外就医的疾病之一,可以在监狱外执行。如果罪犯确实有严重的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发行证明书。
10年前得了肺结核,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需要进行治疗的话,按现行规定,也是可以依法享受病假的,并不会因为你是十年前的疾病就不能享受病假的,法律依据如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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