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相关法律并没有限制超生产假,只是符合计划生育会有相关假期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即使是超生也是有的,产假期间的待遇只人合法生育的才享受,我国目前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生育三孩,所以第三个孩子肯定是非法生育,单位不需要支付产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申请哺乳假是需要得到公司的批准的。一方面,《上海市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这部分的费用,不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来负担的,而是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的。因此批准了哺乳假,就等于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需要由用人单位斟酌同意。 另一方面,哺乳假的工资相比较正常出勤是降低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生育女职工能恢复正常工作也能够争取更多的劳动报酬,并不是所有的生育女职工都希望产假过后继续休假。因此,哺乳假也不是一种刚性的假期。
女职工申请哺乳假确需用人单位批准。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我们可看到,在本市的这条规定中,明确将哺乳假的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 因此,在法律属性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哺乳假并非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一种天然的形成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的申请,再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安排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哺乳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8人已浏览
4,287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