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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受到刑事处罚后,他们的犯罪物品是如何处理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被害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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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受到刑事处罚后,他们的犯罪物品是如何处理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产应当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款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具体来说,如果有受害者,受害者是个人,财产会直接返还给个人。在其他案件中,例如,在贪污犯罪中,由于受害者往往是单位,通常这些单位。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追回未退还的赃款,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尚未追到位,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刑事判决。被害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追回刑事判决中的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回、退赔的情况,可以考虑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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