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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要审查管辖范围、起诉书的内容、证据材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被害人的信息、辩护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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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后要审查管辖范围、起诉书的内容、证据材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被害人的信息、辩护人的相关内容、手续诉讼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检察院虽然有审查起诉的权利,但检察院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都应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讲,如果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却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也可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提出争议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侦查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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