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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带上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双方一起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如果是起诉离婚的话,可以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小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料等。
协商离婚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离婚证书 (一)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对孩子的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二)申请受理。男女双方必须持有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资料,向当事人常住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行证明书。30天满的,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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