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或许担心自己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故意不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申请人)____:你(单位)不服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____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作出。特此通知____年____月____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印章抄送:(被申请人)____
《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0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