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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禁止挂靠行为。《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当地法院审理挂靠纠纷时,一般认定挂靠人与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无效。
挂靠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挂靠一说起源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对设立公司采取审批制,同时,在民事主体的区分上,严格区分国有、集体及个人,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应的原材料、指标都与民事主体相联系的情况下的产物。 现行公司法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都较为完善,所以,涉及挂靠公司的问题,其含义已经超出了当初的含义。 与不同的民事主体进行不同的合作方式,只要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一般不构成违法。但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双方都应慎重
证书挂靠不合法,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挂靠人与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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