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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当事人...
妨碍作证犯罪的,可以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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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7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该条的罪名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只能由刑事诉讼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构成,包括律师身份的和不具律师身份的其他辩护人、代理人,因此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即身份犯。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成立本罪。因为,刑法第30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但是,这种故意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从认识因素看,本罪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妨害作证的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后果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有明确的目标,并积极地追求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结果,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故意犯罪。所谓本罪在主观方面可以出于间接故意的观点,在理论上不符合故意犯罪的分类及其本质特征,在实践中亦会导致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 (三)本罪的客体 由于本罪明确规定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通过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行为来使罪犯减轻或者逃脱法律制裁,这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严重干扰,也是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破坏。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复杂客体,即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和刑事辩护制度,其中,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是主要客体,而辩护制度是次要客体。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时间要件——刑事诉讼中,标示了构成要件行为的范围,即非刑事诉讼中,则不构成本罪。 关于本罪的刑罚适用,《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基本构成的本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重构成的本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本罪的刑罚适用时,首先应当确定具体适用的量刑幅度。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严重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的;造成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的;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对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综合全案确实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如中止犯,可以免处;对于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或者缓刑条件的,可予减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行为人构成妨害植物检疫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本罪为情节犯,只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才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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