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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死亡的(1)城镇居民为: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N)÷扶养义务人数(N18);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但超过60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超过75岁的,按5年计算)÷扶养义务人数。(2)农村居民为:未成年人:赡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N)(N18)÷赡养义务人数。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但超过60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超过75岁的,按5年计算)÷扶养义务人数。二、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者是唯一的扶养人,侵害者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以及其他同一顺序的扶养人,侵害者应当承担受害者的份额。被扶养人和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三、限制赔偿总额。受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前不需要实际抚养,但在受害人死亡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受害者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受害者支付必要的生活费。5、因交通事故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抚养人或者胎儿,出生后也应当赔偿。虽然胎儿在出生前没有权利,但他们不享有被抚养的权利。但胎儿在出生前,实际上已经存在,并且最终会出生成活体或死胎。若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死亡,则应在出生后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依照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来说,计算公式如下:(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5)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交通事故死亡子女抚养费按上一年被起诉法院人均生活费计算,计算时间为18岁。例如,如果子女10岁,则需要赔偿子女抚养费乘以上一年被起诉法院人均生活费乘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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