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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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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中毒药品、精神药品。行为者故意走私、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者提供毒品的,不构成本罪的,应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其他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关于吸毒的人是否吸毒。注射行为者提供的毒品,注射后是否中毒,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性,即利用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性,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违反规定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果行为者不利用职务,医生利用熟悉药品仓库的机会,深夜从仓库偷药后,或者非法持有祖传一样的东西。赠送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得到的毒品提供给吸毒者,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必须以他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者利用职务提供,可以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在从事上述工作后提供。行为者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和精神药,必须免费。有偿提供,包括货币交易。用物易或毒品交换其他劳务,偿还债务的,不是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际上是贩卖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工作场所。公司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公司包括制造商、销售、运输、管理、教育科研、医疗等部门。(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要求行为者知道以下三个方面:1、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毒者。2、知道对方是用来吸食或注射的。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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