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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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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收缴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员的重要证件,是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应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无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扣留和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后果是机动车驾驶员不能继续驾驶机动车,这将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生产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机动车驾驶证的收缴和扣留必须严格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扣留驾驶证的情况: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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