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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如火药枪),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
《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条罪名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具体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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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条罪名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具体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处罚规定: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自己所学机械方面的知识,购买原材料后又非法加工制造枪支,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经四川崇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程某被崇州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3岁的程某是崇州本地人,中专文化,机械专业毕业。 由于从小就对枪支有特别的爱好,中专毕业后的程某逐渐萌生了制作枪支的念头。2015年2月,程某从崇州市崇阳镇某机电、某不锈钢等经营部门市购买了射钉枪、钢管以及废铁等原材料。此后,他又在网上观看枪支制作的视频教程,自学枪支的结构和制作原理。最终,他利用自己所学机械和车床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使用他人焊接装饰门市内的机床、电焊等工具,通过将射钉枪焊接钢管等加工方式,将装修用射钉枪非法改装成一支长约70cm以火药为动力的长枪,用于乡间打鸟。 几个月后,程某又如法炮制将一支老式气枪改制成一支短气枪,后被其丢弃。2015年9月,因家人强烈反对,程某将改装的射钉枪和若干铅弹交予朋友曾某(另案处理)保管。去年6月,曾某将该枪带至公司员工宿舍存放,直至同年9月被他人揭发。根据曾某的供述,程某随即在崇州市某汽修厂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属于《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崇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出于对枪支的爱好,利用自己所学机械方面的知识,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等弹丸的非制式枪支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造火药判多少年要看具体情况确定,你虽然没有直接生产制造,但是你毕竟参与了整个过程,量刑和很多情节都是有关的。涉嫌触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以下是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25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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