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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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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前实施的法律规定,发生了保险事故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要补交相关的证明和资料,那么就要及时一次性通知给对方。不同的情况,保险公司理赔到账的时间也会不同:第一、材料准备齐全后,保险公司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做出核定,情形比较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把核定结果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第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支付赔款;第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该从做出核定的当天开始,3天内发出拒绝理赔的通知书,并说明具体的理由。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 1、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 1、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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