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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作用

2022-09-13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包括: (1)现场检查。即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情况一般应在检查现场进行,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到行政执法机关接受调查,但不得限制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 (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行使调查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查阅、复制的资料如不属于违法行为证据,并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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