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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相应区域内的业主为业主代表。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六)擅自将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损害管道燃气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管道设施影响公共安全;(七)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八)损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九)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向环境超标排放污染物;(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及时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出物业服务时未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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