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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立法中关于能否收养成年人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收养成年人弊多利少,不应允许。收养成年人的动机复杂,历史上发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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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立法中关于能否收养成年人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收养成年人弊多利少,不应允许。收养成年人的动机复杂,历史上发生办理收养成年人的风潮,都是伴随着进城、招工、顶岗、“农转非”、出国等政策的执行出现的,使一些人钻了政策的空子。这些收养的动机不纯,别有所图,一旦达到目的,由收养形成的家庭极易解体。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某些为了赡养老人的成年人赡养可以通过遗赠抚养协议解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遗赠抚养协议解决不了养父母子女间的一部问题,我国民间又有过继的习俗,主张对以赡养老人为目的的收养成年人开口子。理由是: 第一,收养成年人是社会客观现实。第二,民间有过继的习俗。第三,在涉外收养中对我国有好处,有利于华人、华侨经营产业,有利于继承国外的财产。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还是留有余地的,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但并未规定被收养人的最高年龄,因此被收养人可以是成年人。由此可以看同,这里所说的被收养人可以是14周岁以上的人,即包括成年人在内。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不可以。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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