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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5条的规定。第三:“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第二:“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据此,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下列三种:第一,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
根据2013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时,受该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该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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