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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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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未加细读即盲目投保。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时最重要的依据。投保人投保前应仔细阅读研究保险条款,尤其是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或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设定义务的条款。否则,就有可能达不到保险的预期目的。 2、投保人对保险人变更保险条款未加注意继续投保。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在续保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变更保险条款,而投保人往往对此不加注意,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3、投保人瞒保、骗保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而实践中,投保人瞒保、骗保的行为并不鲜见。 4、保险代理人不遵守代理职责违规操作。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揽取业务,夸大保险功能,随意承诺保险利益,诱使消费者投保,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种种隐患。
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可按以下规定确定起诉的人民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自然人的,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是法人的,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被告是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无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水上运输和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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