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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

2023-06-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本法颁布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可以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法律的制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给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留下空间。法律规定了禁止性行为,也必须同时规定对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处罚方式的设立,又是针对禁止性行为的轻重程度,力求做到对触犯法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其中“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是指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本法的规定的行为所规定的罚款幅度。如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其至酒醒,处十五日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就是本法对酒后开车这一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所谓“幅度内”,以上述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例,就是大于或等于五百和小于或等于二千元的数额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这一罚款幅度,并在此幅度内结合本地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由于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不能与全国人大的法律相违背,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超出这一法定幅度,就是超越了本法所赋予的权限,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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