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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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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经验交流,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费用,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实行中央财政统一预算管理,监督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监督费必须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所在铁路局财务处,并抄报监督总站。由财务处报部财务司汇总,经财政部审批后按履行职能需要直接核拨。监督站日常经费可由所在铁路局成本支出中计划安排,待财政拨付监督经费到达后相应冲减。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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