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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情形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以暴力...
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情形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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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1]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情形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构成犯罪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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